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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堂(002433)收到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已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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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4日,太安堂(*ST太安(维权),002433)公告,2023年12月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40号),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至此,太安堂所涉嫌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初步清晰,受损投资者可据此发起索赔,提醒投资者注意。(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广东证监局查明,太安堂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1年,太安堂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2018年至2020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2上半年,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规定,相关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太安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2019年4月10日到2023年9月16日之间买入太安堂股票,并且在2023年9月1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9年4月10日到2022年8月26日之间买入太安堂股票,并且在2022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已可准备发起索赔。(*ST太安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标签: 太安 年至 许峰 广东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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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博奥体育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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